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10 條規定了礦場應該如何編組礦場救護隊,以及救護隊應該進行訓練和演習的頻率。具體來說,根據第一項規定,僱用礦場作業人員超過五十人的礦場應該設立救護隊,而未滿五十人的礦場則可以視規模和鄰近礦場情況共同設立。此外,根據第二項規定,每半年度救護隊應該進行一次以上的訓練和演習,但如果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況無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主管機關可以公告一定期間內允許礦場暫緩辦理訓練和演習。最後,根據第三項規定,礦場救護隊的編組、裝備和訓練課程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礦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章 根據礦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章的規定,礦場應組織救護隊,並應對其進行訓練和演習。救護隊應由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組成,並配備相應的急救器材和設施。訓練和演習的頻率應根據礦場的規模和風險等級確定,並應每半年進行一次以上。訓練內容應包括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應急處理和撤離等相關內容。演習應模擬實際事故情景進行,以提高救護隊員應對突發情況的能力。 範例:假設某礦場僱用了60人的作業人員,根據礦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章的規定,該礦場應該設立獨立的礦場救護隊。這個救護隊應該定期進行訓練和演習,以確保隊員具備應對突發情況的相關知識和技能。例如,每半年度進行一次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培訓,並模擬火災或塌方等可能發生的事故情景進行演習。這樣可以提高救護隊員的應變能力,並確保在發生事故時能夠迅速且有效地進行救援和緊急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