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負責人應訂定救護隊之組織、訓練課程、隊員之連絡體系及救災統一指揮系統,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11 條"的規定,礦場負責人有以下責任: 1. 訂定救護隊的組織、訓練課程、隊員之連絡體系及救災統一指揮系統。 2. 將相關資料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11條的規定,礦場負責人應該訂立並執行救護隊的組織、訓練課程、隊員之連絡體系及救災統一指揮系統,並且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告以供查驗。例如,如果發生礦場事故,礦場負責人必須確保救護隊的組織運作良好,隊員熟悉並能執行相應的救護任務,與其他相關單位建立聯繫並接受指揮,以協調救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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