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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2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礦場發生災變需要緊急救護時,主管機關得調派、指揮及監督礦場救護隊員從事救護工作,並令其他礦場協助搶救、提供器材或土地暫時借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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