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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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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發生災變需要緊急救護時,主管機關得調派、指揮及監督礦場救護隊員從事救護工作,並令其他礦場協助搶救、提供器材或土地暫時借與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12 條,當礦場發生災變且需要緊急救護時,主管機關有權調派、指揮和監督礦場救護隊員從事救護工作。此外,主管機關還可以要求其他礦場提供協助,包括提供器材或暫時借與使用土地等。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礦場災害發生時,能夠迅速且有效地進行救援和搶救工作,以保護生命和財產安全。 參考資料: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12 條 (最新資料未提供具體細節,所以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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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12 條規定:「礦場發生災變需要緊急救護時,主管機關得調派、指揮及監督礦場救護隊員從事救護工作,並令其他礦場協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