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14條,主管機關對於開工中的礦場應有定期的監督、檢查或調查礦場安全設施的規定。具體地,煤礦場應每個月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露天及其他地下礦場則每兩個月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而石油和天然氣礦場則也是每兩個月至少一次監督檢查。此外,如果有必要的話,主管機關還可以進行專案安全檢查,並邀請學者和專家一同參與檢查。 參考資料: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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