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坑內安全,經主管機關命令全部或局部停止工作之礦場,其保坑作業範圍及條件由主管機關視礦場實況定之。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16條的規定,為了確保坑內的安全,主管機關可以命令礦場全部或部分停止工作,停工的範圍和條件由主管機關根據礦場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根據特定礦場的狀況決定停工的範圍和規定,以確保在礦場內進行工作的人的安全。具體的範例可以是,在某個礦場發生了事故或安全問題,主管機關可能會下令停止該礦場的某些區域的作業,直到問題解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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