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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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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坑內安全,經主管機關命令全部或局部停止工作之礦場,其保坑作業範圍及條件由主管機關視礦場實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16條的規定,為了確保坑內的安全,主管機關可以命令礦場全部或部分停止工作,停工的範圍和條件由主管機關根據礦場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根據特定礦場的狀況決定停工的範圍和規定,以確保在礦場內進行工作的人的安全。具體的範例可以是,在某個礦場發生了事故或安全問題,主管機關可能會下令停止該礦場的某些區域的作業,直到問題解決為止。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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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16 條規定:「為維護坑內安全,經主管機關命令全部或局部停止工作之礦場,其保坑作業範圍及條件由主管機關視礦場實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