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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設備,礦業權者應檢具設置計畫書、設置位置圖、施工說明書及出廠證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准後,始得設置: 一、坑內、外捲揚設備。 二、坑內、外電動及柴油機車。 三、主扇風機、補助扇風機及局部扇風機。 四、電動架空索道。
  2. 前項設備完成時,除補助扇風機、局部扇風機外,礦業權者應填具竣工報告書,報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後始得使用。
  3. 補助扇風機、局部扇風機免附出廠證明書及竣工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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