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有煤塵、粉塵、油氣或其他可燃性氣體之處所,其電機及照明設備,應視實際需要,採防塵或適當防爆型構造。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礦場在有煤塵、粉塵、油氣或其他可燃性氣體的地方,應該根據實際需要採用防塵或適當的防爆型構造的電機和照明設備。根據這條規定,礦場為了防止火災或爆炸的發生,在選擇電機和照明設備時,必須考慮到礦場內可能存在的可燃氣體等危險因素,並使用具有防塵或防爆功能的設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礦場的電機和照明設備符合相關的安全標準,以防止火災、爆炸等重大事故的發生。 範例:依經濟部礦務局所發布的《礦場安全管理規定》,礦場內常常會產生煤塵等可燃氣體,這些可燃氣體具有一定的火災和爆炸危險。根據規定,礦場在配置電機和照明設備時,必須選用符合防爆型構造的設備,以減少火災和爆炸的風險。舉例來說,礦場使用的電機和照明設備可能需要搭配防爆外殼,以避免過高的溫度或產生火花導致火災或爆炸。這樣的配置使得礦場內的工作環境更加安全可靠,保護礦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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