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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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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對所管理之電機設備及其線路,應隨時檢修,妥加維護。如有重大故障、著火或其他危險時,應即啟斷電源,並作適當處置。
  2. 2.啟動電源後,應經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確認安全,始可再送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9條的規定: 1. 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對所管理之電機設備及其線路,應隨時檢修,妥加維護。如有重大故障、著火或其他危險時,應即啟斷電源,並作適當處置。 根據此條款,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的人員應該隨時對所管理的電機設備及其線路進行檢修和維護,並且在發生重大故障、火災或其他危險情況時,應立即啟動斷電器,並進行適當的處置。 例如,如果礦場中的電機設備發生故障,應該立即停止電源供應,並由相關人員進行檢修和維護。如果發生火災或其他危險情況,也應該立即停止電源供應,並採取適當的應急措施,例如撲滅火災或疏散人員。 2. 啟動電源後,應經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確認安全,始可再送電。 根據此條款,當電源啟動後,應該由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確認安全後才能再次供電。 例如,如果在檢修和維護完電機設備後,需要再次啟動電源,就必須由機電安全督察員確認沒有安全問題之後,方可再次提供電力供應。 以上解釋是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9條的內容以及其他相關法規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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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對所管理之電機設備及其線路,應隨時檢修,妥加維護。如有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