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9條的規定: 1. 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對所管理之電機設備及其線路,應隨時檢修,妥加維護。如有重大故障、著火或其他危險時,應即啟斷電源,並作適當處置。 根據此條款,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的人員應該隨時對所管理的電機設備及其線路進行檢修和維護,並且在發生重大故障、火災或其他危險情況時,應立即啟動斷電器,並進行適當的處置。 例如,如果礦場中的電機設備發生故障,應該立即停止電源供應,並由相關人員進行檢修和維護。如果發生火災或其他危險情況,也應該立即停止電源供應,並採取適當的應急措施,例如撲滅火災或疏散人員。 2. 啟動電源後,應經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確認安全,始可再送電。 根據此條款,當電源啟動後,應該由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確認安全後才能再次供電。 例如,如果在檢修和維護完電機設備後,需要再次啟動電源,就必須由機電安全督察員確認沒有安全問題之後,方可再次提供電力供應。 以上解釋是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9條的內容以及其他相關法規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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