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礦場負責人對於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告知該項作業之礦場作業人員,並應指定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負責指揮、聯絡及各項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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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負責人對於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告知該項作業之礦場作業人員,並應指定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負責指揮、聯絡及各項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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