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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項目,應以第一種地線工程接地,並經常檢查其接地情形: 一、變壓器之一次捲線與二次捲線間所設之磁性金屬接觸預防板。 二、電纜之鉛皮被覆及金屬管。 三、電機設備之外殼。 四、油氣儲存槽、塔槽、油泵、油氣壓縮機及灌裝設備與油氣輸送設備。
  2.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電機及油氣有關設備,應分別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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