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纜應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不得以細小之金屬線繫掛。 二、不得扭結、水淋、接觸高溫、油類或其他化學藥品。 三、高低壓電纜、電信線及信號線應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電纜之接頭應使用壓接器壓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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