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礦場電路配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燈線及電信線應使用易於撓曲之電纜,並應置於不易撞擊之處。 二、信號線對地電壓應在五十伏特以下。 三、低壓動力線應使用易於撓曲之電纜或具有同等效力及強度之電線。 四、高壓動力線應使用鉛包電纜、高壓橡膠或塑膠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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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電路配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燈線及電信線應使用易於撓曲之電纜,並應置於不易撞擊之處。 二、信號線對地電壓應在五十伏特以下。 三、低壓動力線應使用易於撓曲之電纜或具有同等效力及強度之電線。 四、高壓動力線應使用鉛包電纜、高壓橡膠或塑膠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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