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電路配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燈線及電信線應使用易於撓曲之電纜,並應置於不易撞擊之處。 二、信號線對地電壓應在五十伏特以下。 三、低壓動力線應使用易於撓曲之電纜或具有同等效力及強度之電線。 四、高壓動力線應使用鉛包電纜、高壓橡膠或塑膠電纜。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50條的規定,礦場電路配線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電燈線及電信線應使用易於撓曲的電纜材料,並應放置在不容易被撞擊到的位置上。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電燈線和電信線的彈性,同時也要防止它們受到損壞。 二、信號線與地之電壓應保持在五十伏特以下。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信號線與地之間的電壓不超過五十伏特,以減少觸電的風險。 三、低壓動力線應使用易於撓曲的電纜材料或具有同等效力和強度的電線。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低壓動力線的彈性,同時也要符合相關的安全要求。 四、高壓動力線應使用鉛包電纜、高壓橡膠或塑膠電纜。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高壓動力線的絕緣性能,同時也要符合相關的安全標準。 根據「礦山安全法施行細則」第50條,礦場電路配線在礦場中的使用必須遵從這些規定,以確保礦場的電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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