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您提供的法規內容,以及與之相關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對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54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該條第一項規定了設置捲揚設備時的相關要求: - 第一款規定了電動機的額定馬力不得大於捲揚機的額定馬力。 - 第二款要求應設置過負荷及過電流保護裝置。 - 第三款要求電操作正逆轉控制裝置應採用三相完全啟斷的結構。 - 第四款要求三十馬力以上的捲揚設備應裝設捲筒煞車、馬達軸煞車及緊急煞車,而一百五十馬力以上的捲揚設備的捲筒煞車應使用油(氣)壓式煞車。 - 第五款要求應在操作人員易見的位置安裝電計器。 - 第六款要求在捲揚機前應設置導輪以防止鋼索亂捲,并應有防止過度捲揚的裝置。 - 第七款要求基座必須堅固,不得動搖。 - 第八款要求機房應有足夠寬度的人行通路以及良好的通風和照明設備。 - 第九款要求應規定捲揚設備的捲揚重量。 2. 該條第二項規定了地下礦場的斜坑捲揚設備應該裝置坑道深度指示器。 以下是一個與法規相關的參考範例: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54條的要求,某個礦場根據相關规定安裝了一台捲揚設備,該設備擁有30馬力的電動機。該捲揚設備的捲筒上設有油壓煞車以及緊急煞車,這是因為根據法規,30馬力以上的捲揚設備需要配備這些安全裝置。此外,該礦場還為操作人員提供了易於觀察的電計器,以確保操作人員能夠確切掌握捲揚過程中的電流情況。 以上是根據目前提供的法規及相關參考資料對於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54條的逐條釋義。如果有更詳細的資料提供,可能會有更具體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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