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55條的規定,使用捲揚機設備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應有適當的信號裝置,以保持與捲揚機房的聯繫。 2. 捲揚機不得脫開離合器運轉,應具有適當的煞車裝置,使捲筒能在最大負荷時迅速停止轉動。 3. 鋼索如果因腐蝕、磨耗、疲勞或斷線等原因,其安全率降至百分之八十以下,或者其直徑磨耗至標稱直徑百分之九十以下時,應停止使用。 4. 鋼索與礦車連接端的鐵環應使用鉛錫合金或者鉚釘及束箍加以固定。 5. 鋼索應經常進行上油保養,並在車道上適當的間距上安裝滑輪。 6. 當施工或存在危險地點時,礦業權者應在搬運斜道或軌道邊設置紅色電燈或其他適當的警告標誌。 7. 搬運機具操作人員和押車人員應專職,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8. 斜道捲揚機在載運人員時,附屬零件和鋼索的安全率應為最高靜荷重的十倍以上,最大總荷重的五倍以上;在載運人員以外的搬運時,安全率應為最高靜荷重的六倍以上,最大總荷重的三倍以上。 根據法規,主管機關將確定減少安全率的測定方法。礦場負責人應根據實際使用情況,抽取鋼索、礦車、三環鏈和插針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保留作為備查。 參考資料: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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