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了裝運設備應具備的裝置,包括適當的煞車、適當的人員保護設備以及倒退行駛時的自動警報。同時,該條還規定了在使用裝運設備時應遵守的一些規定,如每班工作前和每個月進行檢查,損壞後需修復才能使用,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並禁止其他人員接近,裝運機械不得用作起重用途(除非有無危害勞工的裝置),卸礦石或卸廢土石處應有防止車輛墜落的安全措施。 參考資料: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6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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