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礦場設置架空索道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索道所運吊斗之下端,除在停留場所外,應距離地面五公尺以上。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索道架設在電信線、動力線、鐵路、道路及房屋等上空時,應設置鐵絲網等適當之保護裝置。 三、索道之停留站,應設適當之信號裝置。 四、索道不得通過危險物儲藏所或人員眾多處所。 五、索道之線路,應於適當距離建造塔架。 六、索道經過道路之處所,應有適當之警告標誌。 七、索道之吊斗應設置牢固,不可過分搖動,以防止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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