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使用架空索道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索道之靜止主索及緊張用鋼索之綜合安全係數應超過三,拉應力安全係數應在超過三.五至未滿六之間;其他鋼索之綜合安全係數應超過三.三(循環式索道應超過三),拉應力安全係數應超過五。 二、自動交走式索道運轉速度,每分鐘不得超過三百公尺;其他索道之運轉速度,每分鐘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尺。但因事實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風速在每秒二十公尺以上時,不得運轉。 四、載物之索道應嚴禁人員搭乘。但索道檢修人員備有安全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依照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62條的規定,礦場在使用架空索道運輸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索道的靜止主索及緊張用鋼索的綜合安全係數應超過三,拉應力安全係數應在超過三.五至未滿六之間;其他鋼索的綜合安全係數應超過三.三(循環式索道應超過三),拉應力安全係數應超過五。這表示索道的吊運系統必須具有足夠的安全餘地,以確保運輸過程中的安全。 二、自動交走式索道的運轉速度,每分鐘不得超過三百公尺;其他索道的運轉速度,每分鐘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尺。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超過速限。 三、當風速超過每秒二十公尺時,索道不得運轉。這是為了防止強風對索道運輸安全造成威脅。 四、載物的索道嚴禁人員搭乘。但如果索道檢修人員具備安全防護措施,則可以例外。這是為了避免人員在索道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 資料來源: -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公告 (107年10月3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MoM.aspx?pcode=M013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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