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礦場使用架空索道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索道之靜止主索及緊張用鋼索之綜合安全係數應超過三,拉應力安全係數應在超過三.五至未滿六之間;其他鋼索之綜合安全係數應超過三.三(循環式索道應超過三),拉應力安全係數應超過五。 二、自動交走式索道運轉速度,每分鐘不得超過三百公尺;其他索道之運轉速度,每分鐘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尺。但因事實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風速在每秒二十公尺以上時,不得運轉。 四、載物之索道應嚴禁人員搭乘。但索道檢修人員備有安全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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