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礦場設置專供起重用之設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起重設備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二、設置適當之防止過度捲揚及行走裝置。 三、開始運轉時應有適當之信號,運轉中嚴禁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 四、應有專人操作;吊鉤或吊具吊有器材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礦場設置專供起重用之設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起重設備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二、設置適當之防止過度捲揚及行走裝置。 三、開始運轉時應有適當之信號,運轉中嚴禁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 四、應有專人操作;吊鉤或吊具吊有器材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