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設置專供起重用之設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起重設備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二、設置適當之防止過度捲揚及行走裝置。 三、開始運轉時應有適當之信號,運轉中嚴禁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 四、應有專人操作;吊鉤或吊具吊有器材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64條,礦場在設置起重設備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一、起重設備的吊鉤或吊具應該有防止所吊物體脫落的裝置。 二、必須適當地設置防止過度捲揚及行走的裝置。 三、起重設備開始運轉時要有適當的信號,並且嚴禁人員在吊舉物體下方進入作業區域。 四、應該有專人來操作起重設備,當吊鉤或吊具上有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 參考資料: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https://laws.moj.gov.tw/Law/LawSingle.aspx?Pcode=D01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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