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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礦場設置專供起重用之設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起重設備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二、設置適當之防止過度捲揚及行走裝置。 三、開始運轉時應有適當之信號,運轉中嚴禁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 四、應有專人操作;吊鉤或吊具吊有器材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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