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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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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坑內作業及通行場所之空氣,應維持氧氣含量百分之十九以上,甲烷含量百分之二以下,一氧化碳含量百分之○.○○五以下,二氧化碳含量百分之一以下,其他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坑內主要出風坑甲烷含量應在百分之一以下。
  2. 2.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或作業人員發現甲烷或有害氣體含量超過前項之規定時,應即報告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主管,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煤礦場除立即改善通風外,應即停止該區之送電並通知作業人員撤離及揭示警告標誌,遮斷通行。 二、煤以外礦場應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及揭示警告標誌,遮斷通行。 三、在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主管指揮下,以安全方法從事救人措施、改善通風或其他緊急安全作業。
  3. 3.撤除前項之警告標誌或遮斷圍柵時,應受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主管之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內容,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70條規定了礦場坑內作業及通行場所的空氣標準和應采取的措施。 第一款中提到,坑內作業及通行場所的空氣應維持氧氣含量百分之十九以上,甲烷含量百分之二以下,一氧化碳含量百分之0.005以下,二氧化碳含量百分之一以下,並符合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此條款明確規定了坑內作業環境的氣體標準,包括氧氣、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的含量標準。 第二款規定,當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或作業人員發現甲烷或有害氣體含量超過上述規定時,應立即報告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主管,並依照不同情況進行相應處理措施。對於煤礦場,除立即改善通風外,還應立即停止該區域送電,通知作業人員撤離並揭示警告標誌,同時遮斷通行。對於非煤礦場,則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並揭示警告標誌,同樣遮斷通行。在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主管的指揮下,應採取安全方法進行救人措施、改善通風或其他緊急安全作業。 第三款規定,在撤除警告標誌或遮斷圍柵時,應受到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主管的指揮和監督。 根據以上法條規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70條明確了礦場坑內作業環境的氣體標準和相應的處理措施,以確保工人的安全。這些規定對礦場的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的行為有具體的要求,以防止氣體危害和職業災害的發生。 (來源: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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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70 條規定:「坑內作業及通行場所之空氣,應維持氧氣含量百分之十九以上,甲烷含量百分之二以下,一氧化碳含量百分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