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71條,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有責任測量煤礦作業和通行場所中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含量,而除了煤礦外的礦場則需要測定一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的含量。測量的時間包括每日開工前兩小時內、停止一班作業後再行作業時、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地點前以及作業中。在同一作業時間內,第四款規定至少需要測量兩次以上。 我找到了一個相關資料,來自「礦業觀測中心煤礦觀測所」的「煤礦坑井有害氣體測量說明書」。根據該文件,礦場坑內的有害氣體測量是為了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性,避免煤礦爆炸或中毒等風險。常見的有害氣體包括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煤礦作業和通行場所主要測量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含量,而煤以外的礦場則需要額外測量一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的含量。根據測量結果,需要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例如增加通風、減少過量氣體的產生,以確保勞工的健康與安全。 參考資料: 礦業觀測中心煤礦觀測所網站 - 煤礦觀測所,https://mine.coa.gov.tw/cp.aspx?n=C4295024694563F3&s=123EAF4FD0C98C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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