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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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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煤礦場坑內從事裝置、拆卸、修理機械或接續電纜等作業需用明火時,應於作業前報主管機關備,並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督導下,測定該場所附近甲烷及煤塵含量,確定在安全限度內後始得施工。
  2. 2.煤以外礦場,主管機關得指定礦場作業場所之全部或一部不得使用明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給定資料中的法規,可以對所提到的法條進行如下解釋: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第一項規定,當在煤礦場的坑井內進行裝置、拆卸、修理機械或接續電纜等需要使用明火的作業時,必須事先向主管機關報備並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此外,還需要測定該場所附近的甲烷和煤塵含量,確定在安全限度內後方可開始進行施工。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火災和爆炸等事故的發生。 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礦場需要進行機械的維修,且在這個過程中需要使用明火,那麼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礦場管理者需要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作業並確保附近的甲烷和煤塵含量在安全限度內,然後才能開始進行維修作業。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第二項規定,對於非煤礦場,主管機關有權指定礦場作業場所的全部或部分禁止使用明火。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非煤礦場在作業中不會引發火災或爆炸的危險。 範例: 例如,在一個金礦場中,主管機關可能會根據安全考量的因素,指定該礦場的某些作業場所禁止使用明火。這樣可以降低引發火災或爆炸的風險,並保護工作人員的安全。 以上解釋是根據給定資料中所提到的條文和相關的參考資料進行的。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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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規定:「在煤礦場坑內從事裝置、拆卸、修理機械或接續電纜等作業需用明火時,應於作業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在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