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給定資料中的法規,可以對所提到的法條進行如下解釋: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第一項規定,當在煤礦場的坑井內進行裝置、拆卸、修理機械或接續電纜等需要使用明火的作業時,必須事先向主管機關報備並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此外,還需要測定該場所附近的甲烷和煤塵含量,確定在安全限度內後方可開始進行施工。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火災和爆炸等事故的發生。 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礦場需要進行機械的維修,且在這個過程中需要使用明火,那麼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礦場管理者需要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作業並確保附近的甲烷和煤塵含量在安全限度內,然後才能開始進行維修作業。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第二項規定,對於非煤礦場,主管機關有權指定礦場作業場所的全部或部分禁止使用明火。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非煤礦場在作業中不會引發火災或爆炸的危險。 範例: 例如,在一個金礦場中,主管機關可能會根據安全考量的因素,指定該礦場的某些作業場所禁止使用明火。這樣可以降低引發火災或爆炸的風險,並保護工作人員的安全。 以上解釋是根據給定資料中所提到的條文和相關的參考資料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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