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73條的規定,礦業權者在礦坑與地表間需要設置至少一個主入風坑和一個主出風坑,並且需要有適當的風道連接。然而,在開始進行掘進工作的初期,並且備有充分的通風設施時,主入風坑和主出風坑的數量不受限制。 根據檢索最新的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我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與此法規相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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