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74條」的規定,以下是該條的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項,入風坑的風量應該根據坑內同時作業的最多人數來決定,每個人每分鐘應有三立方公尺以上的風量。如果入風坑還兼作為內燃機車的運輸坑道,則應根據內燃機車的額定輸出馬力數來增加風量,每馬力每分鐘增加三立方公尺以上。 2.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入風坑有自然發火的徵兆或其他特殊原因,在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減少風量。 以下是與該條有關的參考資料與範例: - 參考資料1: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74條(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 - 範例:一個礦場入風坑內有20名工人在同時作業,那麼根據該條第1項的要求,入風坑的風量應該至少為20人 × 3立方公尺/人/分鐘 = 60立方公尺/分鐘。如果在坑內還使用內燃機車運輸物資,並且該內燃機車的額定輸出馬力為10馬力,那麼根據該條第1項的要求,需要再增加30立方公尺/分鐘的風量(10馬力 × 3立方公尺/馬力/分鐘 = 30立方公尺/分鐘)。 以上回答以最新修訂的「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74條」為參考依據,並提供了該條的解釋和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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