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76條: 1. 坑內一般作業場所的風速應該在每分鐘450公尺以下。然而,若使用專用風道,風速可增加至每分鐘600公尺。 2. 若有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酌情增加風速。 根據參考資料,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坑內作業場所的通風狀況良好,避免風速過高而對工人造成不適。同時,特殊理由的核准程序則是考慮到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在特定場合下增加風速,以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性。 舉例來說,如果礦場中的坑內作業場所在進行爆破作業時需要更高的通風量,可以申請增加風速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這樣可以確保爆破過程中煙霧迅速散去,減少潛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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