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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坑內一般作業場所之風速,應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尺以下。但專用風道可增至六百公尺。
  2. 前項風速,如有特殊理由,報經主管機關准者,得酌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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