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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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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坑內一般作業場所之風速,應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尺以下。但專用風道可增至六百公尺。
  2. 2.前項風速,如有特殊理由,報經主管機關准者,得酌予增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76條: 1. 坑內一般作業場所的風速應該在每分鐘450公尺以下。然而,若使用專用風道,風速可增加至每分鐘600公尺。 2. 若有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酌情增加風速。 根據參考資料,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坑內作業場所的通風狀況良好,避免風速過高而對工人造成不適。同時,特殊理由的核准程序則是考慮到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在特定場合下增加風速,以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性。 舉例來說,如果礦場中的坑內作業場所在進行爆破作業時需要更高的通風量,可以申請增加風速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這樣可以確保爆破過程中煙霧迅速散去,減少潛在的風險。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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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76 條規定:「坑內一般作業場所之風速,應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尺以下。但專用風道可增至六百公尺。前項風速,如有特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