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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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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內作業場所之溫度,應維持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下,超過時,礦場負責人應停止該作業場所作業人員之作業。但在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主管指揮下,以安全方法從事救人措施、改善通風或其他緊急安全作業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77條,對於坑內作業場所的溫度,應該維持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下。如果溫度超過這個限制,礦場負責人應停止該作業場所作業人員的工作。但是,在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主管的指揮下,以安全的方式進行救人措施、改善通風或其他緊急安全作業的情況下,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參考資料: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77條 (https://e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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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77 條規定:「坑內作業場所之溫度,應維持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下,超過時,礦場負責人應停止該作業場所作業人員之作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