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89條規定了煤礦場在易發生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情況下應該採取的預防措施。根據本條規定,礦場應設立防止突出小組,專責辦理預防措施,並設置人員避難設施。同時,可以改善採掘方法以預防突出事故的發生。此外,根據實際需要,礦場還可以擇用煤層先進鑽孔、煤層震動發爆、煤層高壓注水、煤層氣體抽出等預防措施。礦場應當採取分區通風的方式,使各採煤場所的回風能夠直接排至出風坑。同時,礦場應備置預防工作日誌,記載坑內各處的預防作業實況,並在礦場明顯處所公告。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89條第2項的規定,當礦場設置防止突出組織或擇用第4款預防措施時,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這表示礦場在實施預防措施前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參考資料: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日期為2015年。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說明會資料。2015年6月5日主管機關辦理之修正說明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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