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礦場採用煤層先進鑽孔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鑽頭口徑應有六十五公厘以上。 二、鑽孔深度應達七公尺以上,採掘後並應保留六公尺以上之殘孔。 三、鑽孔應在採掘工人出坑後,回風系統內無人工作時實施。 四、鑽孔間隔與孔數應視煤層狀況實際需要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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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採用煤層先進鑽孔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鑽頭口徑應有六十五公厘以上。 二、鑽孔深度應達七公尺以上,採掘後並應保留六公尺以上之殘孔。 三、鑽孔應在採掘工人出坑後,回風系統內無人工作時實施。 四、鑽孔間隔與孔數應視煤層狀況實際需要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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