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採用煤層先進鑽孔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鑽頭口徑應有六十五公厘以上。 二、鑽孔深度應達七公尺以上,採掘後並應保留六公尺以上之殘孔。 三、鑽孔應在採掘工人出坑後,回風系統內無人工作時實施。 四、鑽孔間隔與孔數應視煤層狀況實際需要訂定。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90條規定礦場在進行煤層先進鑽孔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鑽頭口徑應有六十五公厘以上:進行煤層先進鑽孔時,鑽頭的口徑必須在六十五公厘以上。 二、鑽孔深度應達七公尺以上,採掘後並應保留六公尺以上之殘孔:進行煤層先進鑽孔時,鑽孔的深度應達七公尺以上,並且在採掘之後應保留六公尺以上的殘孔。 三、鑽孔應在採掘工人出坑後,回風系統內無人工作時實施:進行煤層先進鑽孔時,必須在採掘工人離開坑道且回風系統內沒有人工作的情況下進行。 四、鑽孔間隔與孔數應視煤層狀況實際需要訂定:鑽孔的間隔和孔數應根據煤層的狀況和實際需求來確定。 參考資料: 礦業安全法規Q&A,勞動部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109年1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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