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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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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作業場所有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之徵兆時,作業人員應即避至安全地點,並對該區域停止送電及報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採取應變措施。
  2. 2.前項作業場所,應經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檢查無危險之虞,始得送電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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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91 條規定:「作業場所有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之徵兆時,作業人員應即避至安全地點,並對該區域停止送電及報告礦場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