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法规,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92條包含以下内容: 1. 礦場負責人需要定期清除坑內各場所的沉積煤塵,清除后應撒布石粉。石粉的使用量取决于煤炭揮發分含量,如果揮發分含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则應撒布的石粉量在總塵量中應占百分之六十五以上;如果揮發分含量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则應撒布的石粉量在總塵量中應占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以下是這項規定的例子: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礦場負責人有義務定期清除坑內的煤塵並使用石粉防止煤塵爆炸。例如,如果揮發分含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石粉的使用量需要在總塵量中占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2.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需要定期實施坑內煤塵採樣及分析,并将分析結果作成紀錄,如果石粉的使用量未达到前項規定,則需要立即改善。 以下是這項規定的例子: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需要定期進行坑內煤塵的採樣和分析,并將分析結果記錄下來。如果分析結果顯示石粉的使用量未達到前一項規定,則需要立即改善。 3. 使用採煤機械之作業場所及其附近地帶,煤層之爆破場所及其附近地帶,煤炭裝卸場所及其附近地帶(包括礦車裝卸前後),以及其他易产生浮揚煤塵之場所需要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例如灑水、噴霧或煤壁注水等。 以下是這項規定的例子: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使用採煤機械之作業場所及其附近地帶,煤層之爆破場所及其附近地帶,煤炭裝卸場所及其附近地帶,以及其他易产生浮揚煤塵之場所需要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例如灑水、噴霧或煤壁注水等,以防止煤塵爆炸和浮揚。 4. 第一項所稱煤塵指的是揮發分含量為百分之十一以上,且細粒度之直徑為○.八四公厘以下的煤塵。 以下是這項規定的例子: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一項所指的煤塵是指揮發分含量為百分之十一以上,且細粒度之直徑為○.八四公厘以下的煤塵。這表示礦場需要根據揮發分含量和粒徑來確定煤塵是否需要清除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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