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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第 51 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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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第51條規定,本法所定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土石採取相關事項時,中央主管機關有義務定期進行抽查。具體的抽查內容和方法,本條沒有進一步的細節說明。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需要定期檢查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在土石採取方面的執行情況,以確保其遵守相關法規並履行職責。 這可以通過進行文件審核、實地檢查或其他方式來進行抽查。這樣的抽查措施有助於確保各級主管機關在土石採取行業的監管職責上盡到應有的責任,並促使其執行相應的法律規定。 依據這項法規,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的行政執行情況,並對是否有相關違規或不當行為進行監督和督促改正。舉例來說,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通過審查主管機關的公文和文件、查閱相關的土石採取許可案件、進行現場檢查等方式來執行這一抽查職責。這樣有利於確保各級主管機關遵守法律法規,提高土石採取行業的管理效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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