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 50 條
本法所需各種書表及證照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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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第50條規定,本法所需各種書表及證照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根據此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負責制定相關的書表及證照格式。這些書表可能包括申請書、同意書、數量報告書等,而證照格式則可能涉及土石採取許可證、土石採取场登记证等。該法條未提及具體的書表和證照,因此需參考土石採取法的全部內容以確定具體應使用的書表和證照。 參考資料:土石採取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1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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