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 4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勘查、登記或核發證照,應收取審查費、勘查費、證照費或登記費;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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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第4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土石採取許可、勘查、登記或核發證照時,應收取相應的審查費、勘查費、證照費或登記費。至於收費的基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根據這一規定,各地方政府在辦理相關手續時,可以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收費基準來收取相應的費用。這樣的收費制度有助於確保相關行政行為的執行,并且能夠維持適當的財務平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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