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代檢機構被廢止指定的情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違反第7條的規定;二、沒有按照第10條的規定制定作業要點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三、變更代行檢查業務主管或代行檢查員沒有按照第11條的規定申請變更;四、未按照第12條的規定申請核准並自行停止全部或部分代行檢查業務;五、代行檢查業務主管或代行檢查員未按照第13條的規定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訓練;六、未按照第19條的規定辦理且一年內累計達三次以上;七、未按照第22條的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上述法規,如果代檢機構被廢止指定,該機構在廢止之日起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指定。 [參考資料]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經濟部能源局,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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