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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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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爆炸物之使用,應由經爆破專業訓練之人員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爆炸物應按日依作業所需數量領用,其賸餘之爆炸物應於領用二十四小時內歸還火藥庫存放,不得置放於其他場所。但有特殊情形,經報中央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二、爆炸物之點交應在火藥庫外之適當地點為之。 三、炸藥成品與火工製品應分別裝於木製、紙製、塑膠製或其他不導電材料製之專用堅固容器,容器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四、爆炸物之裝填與引爆應以安全之方法及器具為之。 五、爆炸物引爆前應作廣泛之警告,並實施安全警戒。 六、爆炸物引爆後遇有殘留爆炸物時,應以安全之方法處理之。
  2. 2.前項爆破專業訓練應參訓人員、訓練課目、時數、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18條,需針對爆炸物的使用進行以下規定: 1. 使用爆炸物應由經過爆破專業訓練的人員進行,並且有以下制度: - 爆炸物應每日根據作業所需數量領用,並且未使用完畢的爆炸物必須在領用後24小時內歸還火藥庫存放,不得存放於其他地方。但在特殊情況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 爆炸物的點交應該在火藥庫外的適當地點進行。 - 炸藥成品和火工製品必須分別裝在木製、紙製、塑膠製或其他不導電材料製成的堅固容器中,容器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 使用安全的方法和工具進行爆炸物的裝填和引爆。 - 在爆炸物引爆之前,必須對周圍進行廣泛的警告並實施安全警戒。 - 在爆炸物引爆後,若有殘留爆炸物需要適當的安全處理方法。 2. 关于爆破專業訓練,應有參訓人員、訓練課目、時數、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相關規定,詳細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参考资料: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18條

立法沿革 1

(0941108 制定)

爆炸物之使用,應由經爆破專業訓練之人員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爆炸物應按日依作業所需數量領用,其賸餘之爆炸物應於領用二十四小時內歸還火藥庫存放,不得置放於其他場所。但有特殊情形,經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爆炸物之點交應在火藥庫外之適當地點為之。   三、炸藥成品與火工製品應分別裝於木製、紙製、塑膠製或其他不導電材料製之專用堅固容器,容器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四、爆炸物之裝填與引爆應以安全之方法及器具為之。   五、爆炸物引爆前應作廣泛之警告,並實施安全警戒。   六、爆炸物引爆後遇有殘留爆炸物時,應以安全之方法處理之。   前項爆破專業訓練應參訓人員、訓練課目、時數、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爆炸物之使用與處理不當容易肇致重大災害,爰於第一項明定爆炸物之使用,應由經爆破專業訓練之人員為之,並規範其應遵守之安全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爆破專業訓練之內容及實施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利落實爆炸物使用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0941108 制定)

一、爆炸物之使用與處理不當容易肇致重大災害,爰於第一項明定爆炸物之使用,應由經爆破專業訓練之人員為之,並規範其應遵守之安全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爆破專業訓練之內容及實施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利落實爆炸物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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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18 條規定:「爆炸物之使用,應由經爆破專業訓練之人員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爆炸物應按日依作業所需數量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