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18條,需針對爆炸物的使用進行以下規定: 1. 使用爆炸物應由經過爆破專業訓練的人員進行,並且有以下制度: - 爆炸物應每日根據作業所需數量領用,並且未使用完畢的爆炸物必須在領用後24小時內歸還火藥庫存放,不得存放於其他地方。但在特殊情況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 爆炸物的點交應該在火藥庫外的適當地點進行。 - 炸藥成品和火工製品必須分別裝在木製、紙製、塑膠製或其他不導電材料製成的堅固容器中,容器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 使用安全的方法和工具進行爆炸物的裝填和引爆。 - 在爆炸物引爆之前,必須對周圍進行廣泛的警告並實施安全警戒。 - 在爆炸物引爆後,若有殘留爆炸物需要適當的安全處理方法。 2. 关于爆破專業訓練,應有參訓人員、訓練課目、時數、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相關規定,詳細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参考资料: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18條
爆炸物之使用,應由經爆破專業訓練之人員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爆炸物應按日依作業所需數量領用,其賸餘之爆炸物應於領用二十四小時內歸還火藥庫存放,不得置放於其他場所。但有特殊情形,經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爆炸物之點交應在火藥庫外之適當地點為之。 三、炸藥成品與火工製品應分別裝於木製、紙製、塑膠製或其他不導電材料製之專用堅固容器,容器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四、爆炸物之裝填與引爆應以安全之方法及器具為之。 五、爆炸物引爆前應作廣泛之警告,並實施安全警戒。 六、爆炸物引爆後遇有殘留爆炸物時,應以安全之方法處理之。 前項爆破專業訓練應參訓人員、訓練課目、時數、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爆炸物之使用與處理不當容易肇致重大災害,爰於第一項明定爆炸物之使用,應由經爆破專業訓練之人員為之,並規範其應遵守之安全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爆破專業訓練之內容及實施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利落實爆炸物使用管理。
一、爆炸物之使用與處理不當容易肇致重大災害,爰於第一項明定爆炸物之使用,應由經爆破專業訓練之人員為之,並規範其應遵守之安全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爆破專業訓練之內容及實施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利落實爆炸物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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