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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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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前已登記之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應自本條例施行後,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依本條例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行辦理各項許可;屆期未辦理者,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40條,該條例規定在條例施行後,已登記的爆炸物製造和販賣業者必須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期限內依照該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相應許可的補辦手續。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然未能辦理相應手續的業者,則可以按照該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例如,如果一家爆炸物製造公司在該條例施行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相應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條例進行相應的處理措施,例如罰款或者撤銷相關許可等。

立法沿革 1

(0941108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登記之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應自本條例施行後,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依本條例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行辦理各項許可;屆期未辦理者,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本條為過渡條款;為管理一致,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登記之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於規定期限內應補辦各項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0941108 制定)

本條為過渡條款;為管理一致,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登記之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於規定期限內應補辦各項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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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40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登記之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應自本條例施行後,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依本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