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自行使用爆炸物之製造、購買、輸入、運輸及儲存,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根据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39條的规定,軍事機關在自行使用爆炸物的製造、購買、輸入、運輸及儲存方面,不適用該條例的規定。这意味着軍事機關有独立的法规来管理爆炸物的使用和管理,而不需要遵守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的相关规定。 在此问题中,并没有提到与軍事機關相关的具体案例或法律参考资料,因此无法提供与該項條文有直接相关的例子。
軍事機關自行使用爆炸物之製造、購買、輸入、運輸及儲存,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明確劃分機關間權責,明定軍事機關自行使用爆炸物之管理,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二、軍事機關自行使用爆炸物之炸藥廢品仍可為製造事業用爆炸物原料,爰其販賣行為於本條例未排除適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為明確劃分機關間權責,明定軍事機關自行使用爆炸物之管理,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二、軍事機關自行使用爆炸物之炸藥廢品仍可為製造事業用爆炸物原料,爰其販賣行為於本條例未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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