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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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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准擅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之火藥庫者。 二、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置爆炸物管理員負責辦理規定之事項者。 三、違反主管機關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撤換爆炸物管理員之處分者。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關於爆炸物管理員之指定代理、暫代職務、接替或報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者。 五、違反第二十九條關於爆炸物之包裝規定或與其他物品混合包裝者。 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爆炸物失竊或遺失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陳報者。 七、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備置爆炸物簿冊及登記、保存登記紀錄、將爆炸物產銷或消耗數量向主管機關報備者。 八、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所為之檢查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38條的規定,其中列出了八種違反爆炸物管理相關規定的情況,違反者將受到罰鍰處罰: 1. 第一項情形:未經核准擅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之火藥庫者,述罪處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範例:某公司未經核准,將自家的爆炸物寄存於鄰居的火藥庫中,被發現後,將受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 2. 第二項情形:未依規定置爆炸物管理員負責辦理事項者,述罪處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範例:某企業未指定爆炸物管理員負責管理爆炸物相關事項,違反了法規,將被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3. 第三項情形:違反主管機關撤換爆炸物管理員之處分者,述罪處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範例:某爆炸物管理員因違反爆炸物相關規定被主管機關撤換職務,但仍繼續擔任爆炸物管理員的職務,將受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 4. 第四項情形:違反爆炸物管理員指定代理、暫代職務、接替或報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者,述罪處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範例:某企業未按照規定指定爆炸物管理員的代理,或未按規定報告爆炸物管理員的職務接替情況,將受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 5. 第五項情形:違反爆炸物包裝規定或與其他物品混合包裝者,述罪處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範例:某公司違反了爆炸物的包裝規定,或將爆炸物與其他物品混合包裝而未按規定分開包裝,將受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 6. 第六項情形:爆炸物失竊或遺失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陳報者,述罪處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範例:某公司發現爆炸物失竊或遺失後,未按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機關報告,將受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 7. 第七項情形:未依規定備置爆炸物簿冊及登記、保存登記紀錄、將爆炸物產銷或消耗數量向主管機關報備者,述罪處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範例:某企業未按規定備置爆炸物的簿冊及登記、保存登記紀錄,或未向主管機關報備爆炸物的產銷或消耗數量,將受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 8. 第八項情形: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所為之檢查者,述罪處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範例:某企業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進行爆炸物相關的檢查工作,將受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 參考資料: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38) 2. 進出口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50002&FLNO=38)

立法沿革 1

(0941108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核准擅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之火藥庫者。   二、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置爆炸物管理員負責辦理規定之事項者。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撤換爆炸物管理員之處分者。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關於爆炸物管理員之指定代理、暫代職務、接替或報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者。   五、違反第二十九條關於爆炸物之包裝規定或與其他物品混合包裝者。   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爆炸物失竊或遺失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陳報者。   七、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備置爆炸物簿冊及登記、保存登記紀錄、將爆炸物產銷或消耗數量向主管機關報備者。   八、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所為之檢查者。

立法理由犯所列各條文規定者之罰鍰及其數額與不改善者之連續處罰規定。

(0941108 制定)

犯所列各條文規定者之罰鍰及其數額與不改善者之連續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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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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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