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32

快速跳轉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備置簿冊登記進出爆炸物種類、數量、時間、來源等項,以備稽查;其紀錄至少保存五年,並應定期將爆炸物產銷或消耗數量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32條,爆炸物的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該建立簿冊,登記爆炸物的進出情況,包括種類、數量、時間、來源等等資訊,以備稽查。這些紀錄至少要保存五年,並且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告爆炸物的產銷或消耗數量,以供查驗。 例如,如果一家爆竹煙火製造公司在製造過程中進貨了一批爆炸物,則應該在簿冊中登記這些爆炸物的進貨時間、數量和來源。同樣地,如果他們將部分產品售出,則應該記錄銷售時間、數量和購買者的相關信息。這些記錄在至少五年的時間里應該保留,並且定期報告給主管機關以供查驗。

立法沿革 1

(0941108 制定)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備置簿冊登記進出爆炸物種類、數量、時間、來源等項,以備稽查;其紀錄至少保存五年,並應定期將爆炸物產銷或消耗數量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為利嚴密管制爆炸物流向,明定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備置爆炸物簿冊及登記、保存登記紀錄,並定期將爆炸物產銷或消耗數量向主管機關報備。

  • 主管機關名詞
(0941108 制定)

為利嚴密管制爆炸物流向,明定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備置爆炸物簿冊及登記、保存登記紀錄,並定期將爆炸物產銷或消耗數量向主管機關報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2 條規定:「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備置簿冊登記進出爆炸物種類、數量、時間、來源等項,以備稽查;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