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備置簿冊登記進出爆炸物種類、數量、時間、來源等項,以備稽查;其紀錄至少保存五年,並應定期將爆炸物產銷或消耗數量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32條,爆炸物的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該建立簿冊,登記爆炸物的進出情況,包括種類、數量、時間、來源等等資訊,以備稽查。這些紀錄至少要保存五年,並且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告爆炸物的產銷或消耗數量,以供查驗。 例如,如果一家爆竹煙火製造公司在製造過程中進貨了一批爆炸物,則應該在簿冊中登記這些爆炸物的進貨時間、數量和來源。同樣地,如果他們將部分產品售出,則應該記錄銷售時間、數量和購買者的相關信息。這些記錄在至少五年的時間里應該保留,並且定期報告給主管機關以供查驗。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備置簿冊登記進出爆炸物種類、數量、時間、來源等項,以備稽查;其紀錄至少保存五年,並應定期將爆炸物產銷或消耗數量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為利嚴密管制爆炸物流向,明定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備置爆炸物簿冊及登記、保存登記紀錄,並定期將爆炸物產銷或消耗數量向主管機關報備。
為利嚴密管制爆炸物流向,明定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備置爆炸物簿冊及登記、保存登記紀錄,並定期將爆炸物產銷或消耗數量向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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