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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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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遇爆炸物發生災害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急或救護措施,並速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31條,事業用爆炸物的製造、販賣業者以及購買者,在爆炸物發生災害或有災害發生的可能時,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應急或救護措施,並且要立即向中央主管機關以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報備。 根據爆炸物管理條例所提供的資訊,若爆炸物發生災害,事業用爆炸物的製造、販賣業者和購買者應採取以下應急或救護措施: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確保災害範圍的安全,提供急救給任何受傷的人,以及通報相關的政府機構以取得救援協助。此外,他們還需要迅速向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是內政部消防署)以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能是地方消防機構)進行報備,以通知他們發生的情況並可能需要接受調查或處理事故的支援和指導。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發生爆炸物災害時,相關的業者和購買者能夠迅速採取行動以保護受到威脅的人們的安全,並且向政府機構報告以協助救援工作。它強調了應急和救護措施的重要性,並提醒相關的人士與相關機構合作以應對災害。 參考資料: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內政部消防署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1

(0941108 制定)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遇爆炸物發生災害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急或救護措施,並速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為爭取因爆炸物引起或鄰近火災波及等災害防救時效,明定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遇爆炸物發生災害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應立即採取應急或救護措施,並向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陳報。

  • 主管機關名詞
(0941108 制定)

為爭取因爆炸物引起或鄰近火災波及等災害防救時效,明定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遇爆炸物發生災害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應立即採取應急或救護措施,並向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陳報。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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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1 條規定:「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遇爆炸物發生災害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急或救護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