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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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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於爆炸物失竊或遺失後二十四小時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陳報。爆炸物購買者,如為工程承攬施工者,並應立即通知工程委辦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30條,爆炸物的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在爆炸物失竊或遺失後必須在24小時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陳報。如果是工程承攬施工者購買爆炸物,則應立即通知工程委辦單位。 根據參考資料,《爆炸物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了爆炸物的失竊或遺失後必須向主管機關陳報事項,並給出了相關的報告內容和時間限制。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失竊或遺失的爆炸物能夠及時被監控和處理,以防止不當使用或濫用。

立法沿革 1

(0941108 制定)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於爆炸物失竊或遺失後二十四小時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陳報。爆炸物購買者,如為工程承攬施工者,並應立即通知工程委辦單位。

立法理由為爭取破案時機與避免爆炸物失竊所造成之災害,明定爆炸物失竊或遺失時之陳報時限及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攬名詞
  • 委辦名詞
(0941108 制定)

為爭取破案時機與避免爆炸物失竊所造成之災害,明定爆炸物失竊或遺失時之陳報時限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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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0 條規定:「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於爆炸物失竊或遺失後二十四小時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陳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