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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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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對於爆炸物之包裝,應於容器外部明確記載爆炸物名稱、製造日期、批號、重量或數量、圖示、主要成分、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製造廠商名稱、地址、搬運注意事項及燃燒或爆炸危險之標示;容器內部須附物質安全資料表及說明書,註明爆炸物儲存年限及安全注意事項;條狀之炸藥,應註明批號。
  2. 2.爆炸物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合包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9條的規定,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在包裝爆炸物時,應該在容器的外部清楚地標示爆炸物的名稱、製造日期、批號、重量或數量、圖示、主要成分、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製造廠商的名稱、地址、搬運注意事項以及燃燒或爆炸危險之標示。而容器的內部應該附上物質安全資料表和說明書,並且註明爆炸物的儲存年限和安全注意事項。對於條狀的炸藥,應該註明批號。同時,爆炸物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合包裝。 例如,一位爆炸物製造商在包裝炸藥時,應在容器的外部清楚地標示「炸藥」的名稱、製造日期、批號、重量、危險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等資訊。另外,在容器的內部應附上該爆炸物的物質安全資料表和說明書,並註明儲存期限和相關的安全注意事項。同時,該爆炸物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合包裝,確保安全使用和儲存。

立法沿革 1

(0941108 制定)

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對於爆炸物之包裝,應於容器外部明確記載爆炸物名稱、製造日期、批號、重量或數量、圖示、主要成分、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製造廠商名稱、地址、搬運注意事項及燃燒或爆炸危險之標示;容器內部須附物質安全資料表及說明書,註明爆炸物儲存年限及安全注意事項;條狀之炸藥,應註明批號。   爆炸物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合包裝。

立法理由為維護公共安全、防止災害發生,於第一項明定爆炸物之包裝規定。第二項並明定爆炸物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合包裝。

  • 搬運名詞
(0941108 制定)

為維護公共安全、防止災害發生,於第一項明定爆炸物之包裝規定。第二項並明定爆炸物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合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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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29 條規定:「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對於爆炸物之包裝,應於容器外部明確記載爆炸物名稱、製造日期、批號、重量或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