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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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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爆炸物製造廠、火藥庫或使用場所,不得吸菸、使用火源或擅自攜入易燃性、著火性物質。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8條,爆炸物製造廠、火藥庫或使用場所禁止吸菸、使用火源或擅自攜帶易燃性、著火性物質。然而,如果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實例資料,若有其他法規規範吸菸、使用火源或攜帶易燃性、著火性物質的情況,則可以在該情況下進行相應的行為。

立法沿革 1

(0941108 制定)

在爆炸物製造廠、火藥庫或使用場所,不得吸菸、使用火源或擅自攜入易燃性、著火性物質。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法令名詞
(0941108 制定)

在爆炸物製造廠、火藥庫或使用場所,不得吸菸、使用火源或擅自攜入易燃性、著火性物質。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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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28 條規定:「在爆炸物製造廠、火藥庫或使用場所,不得吸菸、使用火源或擅自攜入易燃性、著火性物質。但其他法令另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