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爆炸物製造廠、火藥庫或使用場所,不得吸菸、使用火源或擅自攜入易燃性、著火性物質。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8條,爆炸物製造廠、火藥庫或使用場所禁止吸菸、使用火源或擅自攜帶易燃性、著火性物質。然而,如果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實例資料,若有其他法規規範吸菸、使用火源或攜帶易燃性、著火性物質的情況,則可以在該情況下進行相應的行為。
在爆炸物製造廠、火藥庫或使用場所,不得吸菸、使用火源或擅自攜入易燃性、著火性物質。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在爆炸物製造廠、火藥庫或使用場所,不得吸菸、使用火源或擅自攜入易燃性、著火性物質。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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