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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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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管理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時,應即指定適當之人代理;四日以上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三十日以上時,應遴用規定資格之人代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爆炸物管理員離職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即指定適當之人代理,於三十日內遴用規定資格之人接替,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7條,當爆炸物管理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有以下規定: 1. 當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時,應立即指定適當的人代理。如果請假超過四天,則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備查。如果請假超過三十天,則應遴用具備規定資格的人代理,並且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備查。 2. 當爆炸物管理員離職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立即指派適當的人代理,並在三十天內遴用具備規定資格的人接替,同樣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備查。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在爆炸物管理員無法履行職責時,能夠及時指定合適人選代理職務,並確保相關單位和中央主管機關都能夠了解情況。

立法沿革 1

(0941108 制定)

爆炸物管理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時,應即指定適當之人代理;四日以上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三十日以上時,應遴用規定資格之人代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爆炸物管理員離職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即指定適當之人代理,於三十日內遴用規定資格之人接替,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為避免爆炸物管理工作因為爆炸物管理員因故請假不能執行職務或離職時出現漏洞,爰規定有關遴用單位負責人應指定適當之人暫為代理、接替及報備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0941108 制定)

為避免爆炸物管理工作因為爆炸物管理員因故請假不能執行職務或離職時出現漏洞,爰規定有關遴用單位負責人應指定適當之人暫為代理、接替及報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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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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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27 條規定:「爆炸物管理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時,應即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