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管理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時,應即指定適當之人代理;四日以上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三十日以上時,應遴用規定資格之人代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爆炸物管理員離職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即指定適當之人代理,於三十日內遴用規定資格之人接替,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7條,當爆炸物管理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有以下規定: 1. 當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時,應立即指定適當的人代理。如果請假超過四天,則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備查。如果請假超過三十天,則應遴用具備規定資格的人代理,並且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備查。 2. 當爆炸物管理員離職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立即指派適當的人代理,並在三十天內遴用具備規定資格的人接替,同樣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備查。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在爆炸物管理員無法履行職責時,能夠及時指定合適人選代理職務,並確保相關單位和中央主管機關都能夠了解情況。
爆炸物管理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時,應即指定適當之人代理;四日以上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三十日以上時,應遴用規定資格之人代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爆炸物管理員離職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即指定適當之人代理,於三十日內遴用規定資格之人接替,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為避免爆炸物管理工作因為爆炸物管理員因故請假不能執行職務或離職時出現漏洞,爰規定有關遴用單位負責人應指定適當之人暫為代理、接替及報備事項。
為避免爆炸物管理工作因為爆炸物管理員因故請假不能執行職務或離職時出現漏洞,爰規定有關遴用單位負責人應指定適當之人暫為代理、接替及報備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