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3 條,這條法規涉及主管機關對爆炸物製造、販賣或使用的工作場所進行安全設施檢查以及評估爆炸物管理和使用人員的工作。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派員進行檢查,檢查人員有權查詢相關的記錄,例如簿冊、書籍和表格等。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不得規避、阻撓或拒絕進行檢查。檢查人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身份證件。 根據我們所搜集到的資料,《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的第33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爆炸物製造、販賣或使用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的權限。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進行檢查,並可以查詢相關的紀錄文件,例如簿冊、書籍和表格。被檢查的單位和相關人員不得規避、阻撓或拒絕檢查。而在進行檢查任務時,檢查人員應主動出示身份證件。 參考資料: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20019)
主管機關為防止災害得隨時派員檢查爆炸物製造、販賣或使用之工作場所安全設施、考核爆炸物管理及使用人員,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簿、冊、書、表等紀錄。 受檢查單位及有關人員對於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其身分證件。
立法理由為防止災害,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對爆炸物製造、販賣或使用之工作場所安全設施、考核爆炸物管理、使用人員及紀錄之檢查規定;受檢單位及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為防止災害,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對爆炸物製造、販賣或使用之工作場所安全設施、考核爆炸物管理、使用人員及紀錄之檢查規定;受檢單位及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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