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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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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為防止災害得隨時派員檢查爆炸物製造、販賣或使用之工作場所安全設施、考爆炸物管理及使用人員,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簿、冊、書、表等紀錄。
  2. 2.受檢查單位及有關人員對於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3.第一項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其身分證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3 條,這條法規涉及主管機關對爆炸物製造、販賣或使用的工作場所進行安全設施檢查以及評估爆炸物管理和使用人員的工作。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派員進行檢查,檢查人員有權查詢相關的記錄,例如簿冊、書籍和表格等。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不得規避、阻撓或拒絕進行檢查。檢查人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身份證件。 根據我們所搜集到的資料,《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的第33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爆炸物製造、販賣或使用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的權限。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進行檢查,並可以查詢相關的紀錄文件,例如簿冊、書籍和表格。被檢查的單位和相關人員不得規避、阻撓或拒絕檢查。而在進行檢查任務時,檢查人員應主動出示身份證件。 參考資料: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20019)

立法沿革 1

(0941108 制定)

主管機關為防止災害得隨時派員檢查爆炸物製造、販賣或使用之工作場所安全設施、考核爆炸物管理及使用人員,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簿、冊、書、表等紀錄。   受檢查單位及有關人員對於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其身分證件。

立法理由為防止災害,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對爆炸物製造、販賣或使用之工作場所安全設施、考核爆炸物管理、使用人員及紀錄之檢查規定;受檢單位及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41108 制定)

為防止災害,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對爆炸物製造、販賣或使用之工作場所安全設施、考核爆炸物管理、使用人員及紀錄之檢查規定;受檢單位及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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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3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防止災害得隨時派員檢查爆炸物製造、販賣或使用之工作場所安全設施、考核爆炸物管理及使用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