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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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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防止災害、維護公共安全,認為有災害發生之虞或已發生災害時,得令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設備或火藥庫。 二、禁止或限制其製造、販賣、儲存、運輸或使用爆炸物。 三、變更爆炸物存放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4 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為防止災害、維護公共安全所能采取的緊急措施。根據這條規定,當主管機關認為有災害發生的可能性或災害已經發生時,可以要求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設備或火藥庫: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相關業者停止使用設備或火藥庫,以防止災害發生或進一步擴大。 二、禁止或限制製造、販賣、儲存、運輸或使用爆炸物:主管機關可以禁止或限制相關業者進行爆炸物的製造、販賣、儲存、運輸或使用,以減少災害的風險。 三、變更爆炸物存放處所: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相關業者變更爆炸物的存放位置,以確保安全。 以上為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4 條的釋義。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和第 38 條,當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的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時,可以採取即時強制措施,包括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物品的使用,以及扣留易生危險的物品等。 參考資料: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 行政執行法

立法沿革 1

(0941108 制定)

主管機關為防止災害、維護公共安全,認為有災害發生之虞或已發生災害時,得令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設備或火藥庫。   二、禁止或限制其製造、販賣、儲存、運輸或使用爆炸物。   三、變更爆炸物存放處所。

立法理由為防止災害、維護公共安全,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採取之緊急措施處分。

  • 主管機關名詞
(0941108 制定)

為防止災害、維護公共安全,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採取之緊急措施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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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4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防止災害、維護公共安全,認為有災害發生之虞或已發生災害時,得令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