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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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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質法第2條,地質法所稱的主管機關包括經濟部在中央、直轄市政府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在縣(市)。這表示在台灣的司法院中,經濟部、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政府都是地質法的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地質法第2條

立法沿革 1

(0991116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地質為空間連續之自然現象,無法以人為之行政界線分割,而地質審查與地質災害之防治需配合地方發展,故本法規定主管機關採取中央與地方二級制,以因地制宜執行各項地質業務,並配合地方制度法之精神,充分利用各級機關之組織及人力。

  • 主管機關名詞
(0991116 制定)

地質為空間連續之自然現象,無法以人為之行政界線分割,而地質審查與地質災害之防治需配合地方發展,故本法規定主管機關採取中央與地方二級制,以因地制宜執行各項地質業務,並配合地方制度法之精神,充分利用各級機關之組織及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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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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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質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質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質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