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費用補助,因天災或事變致無法依運輸及營運計畫書載明之方式運輸時,應於改變運輸方式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運輸方式、運輸費用及成本分析等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審查核可後予以補助。
根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28條,當天災或事變使得申請人無法按照運輸及營運計畫書所載的方式進行運輸時,申請人可以在改變運輸方式的次日起的90天內,提出專案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包括運輸方式、運輸費用及成本分析等。中央主管機關將審查該申請並核准後進行補助。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本身。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在遭遇天災或事變情況下,申請人可以改變運輸方式並提出專案申請,以獲得補助。這可能是由於原先計劃的運輸方式不再可行,因此需要調整方式並提出特殊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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