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各項運輸費用及灌裝成本費用補助,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申請者應於每月月底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撥前一個月補助款,超過每月應申請期限九十日未提出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前一個月運輸數量憑證。 三、領款收據或發票。
根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29 條,申請運輸費用及灌裝成本費用補助之業者應於每月月底前,準備申請表、前一個月運輸數量憑證、領款收據或發票等文件,並在申請期限九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未能在申請期限內遞交文件,將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https://www.erartc.gov.tw/Menu/Resolution?rootnodeid=5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