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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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經營事業如需經特許者,應逕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方可設廠或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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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15條,工廠經營事業如果需要經特許,必須直接向負責的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方能設廠或開始生產。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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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