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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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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對下列場所之新申請用戶,應確認其已裝置緊急遮斷設備或自動遮斷設備後,始得供氣: 一、十樓以上之建築物。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旅 (賓) 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 三、年購氣量達一百二十萬立方公尺以上,且員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之工業用戶。 四、同一工作地點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之各級政府機關 (構) 、學校或國防軍事單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供公眾使用場所。 前項設備應由用戶委託煤氣事業或相關業者維護保養;如無法維持正常運轉,煤氣事業得停止供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13-4 條,煤氣事業對以下場所的新申請用戶,在確認已安裝緊急遮斷設備或自動遮斷設備後,始得供氣: 一、十樓以上的建築物。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餐廳、旅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 三、年購氣量達一百二十萬立方公尺以上,且員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的工業用戶。 四、同一工作地點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的政府機關、學校或國防軍事單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供公眾使用的場所。 前項設備應由用戶委託煤氣事業或相關業者維護保養;如無法維持正常運轉,煤氣事業得停止供氣。 Example: 根據能源局公告,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13-4 條的規定於 2020 年 7 月 1 日生效。根據此條文,如果一座建築物有十樓以上,煤氣公司在供氣前必須確認該建築物已經安裝了緊急遮斷設備或自動遮斷設備。同樣地,如果一間餐廳的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或者一個工業用戶的年購氣量達到一百二十萬立方公尺以上且員工人數超過三十人,煤氣公司也需要確認相應的安全設備已被安裝。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這些場所的煤氣供應是安全可靠的。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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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13-4 條規定:「煤氣事業對下列場所之新申請用戶,應確認其已裝置緊急遮斷設備或自動遮斷設備後,始得供氣: 一、十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1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